(2015)花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花民初字01051号王平与宋尔辉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宋尔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王平。被告宋尔辉。原告王平与被告宋尔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玉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被告宋尔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认识,于2012年2月举办结婚仪式,于2014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宋美慧,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参与赌博并屡次向亲朋借钱,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双方现住的房屋属于原告婚前财产,自2014年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家庭所需费用和孩子抚养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宋美慧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原告婚前所购的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溪山御景1栋5楼14号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尔辉辩称:原告在起诉状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原、被告于2011年10月认识后共同买房、结婚、生育女儿,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在婚后生活中被告并无赌博和筹措赌资的行为,只是闲暇时间和朋友打麻将娱乐,原告也经常和朋友打麻将直到深夜。双方现在的住房并非原告婚前财产,房屋实质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被告也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房屋装修被告出资约40000元。婚生女宋美慧出生两个月后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生孩子时亲朋送的礼金全被原告收下,足以支付到目前为止婚生女的生活费。因为女儿太小,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2011年10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9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11月4日生育一女孩宋美慧。2011年12月原告购买了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溪山御景1栋5楼14号房屋一套,其中被告出资10000元。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在相处时互不忍让及家庭经济问题时有争吵和抓扯,导致夫妻感情较为平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两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至今。婚后虽然时有争吵,但未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矛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有利于家庭关系和睦的原则,互谅互让、理解包容,同时对自身的不足多作改进、共同维护好家庭和夫妻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平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秋婵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