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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占波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占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占波,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11月27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2006年12月8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占波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武占波以有朋友需要购房为由,将从事销售房屋业务的女青年杨某骗至其所租住的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一号小区海悦阁2单元17楼一无门牌号房内。进入房间后,被告人武占波持刀威胁杨某,并用事先购买的手铐将杨某双手反铐在房内的一张太妃椅上,抢走杨某包内的现金150元、一台白色的0PP0直板触屏手机(型号:N1;价值2973元)、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及杨某身份证,并且当即逼迫杨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被告人武占波使用透明胶带将杨某的双腿及双手缠住,绑在太妃椅上。为了验证杨某能否自行逃脱,被告人武占波将杨某的上衣及内衣掀到颈部,裤子与内裤脱到膝盖处,用手摸、抓杨某胸部及下体,对杨某实施猥亵行为。最后,为防止杨某呼救,被告人武占波强迫杨某吞下4颗佐匹克隆片(一种安眠药物),还用毛巾塞住杨某嘴巴,再用白色透明胶带封住杨某嘴巴。实施完以上行为后,被告人武占波持抢劫得来手机、现金、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卡(卡号:62×××14)离开作案现场,到附近超市用现金及上述劫得工商银行卡分三次刷卡消费122元购买水、面包、手机充电宝及数据线。被告人武占波走后,杨某自行逃脱到北部湾小区一楼值班室报警求救。随后被告人武占波返回案发现场发现杨某已逃脱后,马上逃离现场,将作案刀具及抢劫得来的手机、银行卡等扔进大海。2014年10月12日中午,公安人员在北海市广东路广东花园天缘宾馆202号房将被告人武占波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武占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占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想勒索被害人的财物,经查,被告人供认持刀威胁并用手铐铐住被害人的手后劫取钱财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被告人武占波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武占波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武占波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占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占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占波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武占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123元依法退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志珍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清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