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杨青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303309-6。法定代表人:陈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青,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