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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娅媛与晋涵一、郑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娅媛,晋涵一,郑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周娅媛,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梅溪路。被告晋涵一,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华鑫苑。被告郑铁军,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华鑫苑(原系晋涵一丈夫)。原告周娅媛诉被告晋涵一、郑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不能进行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娅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