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疏勒县西山种鸡场、方伟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疏勒县西山种鸡场,方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疏勒县英巴扎路6号。法定代表人:阿布力米提·阿布都卡得尔,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疏勒县西山种鸡场,住所地:疏勒县巴合齐乡。负责人:方伟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伟勤,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疏勒县西山种鸡场总经理,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勒县西山种鸡场、方伟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勒县西山种鸡场、方伟勤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266017.97元(其中:欠款6152392.97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5187元、执行费5843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