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文永与赵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永,赵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0号原告胡文永。被告赵震。委托代理人张雨波,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永与被告赵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赵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起即在天津市南开区XXXX北园XXXX居住至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震自2012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XXXX北园XXXX,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