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69���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0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