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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友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宏,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诉称:宋某某与田某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宋某甲。双方恋爱期间相处一般,后为筹办订婚之事产生矛盾,订婚后双方为过节送礼这事再次产生矛盾。婚后,由于宋某某在外务工,田某某常住娘家,双方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也是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田某某有家庭冷暴力。婚生子出生仅三个月时,双方发生争吵,田某某不顾哺乳的儿子就外出,三后后才回家。2014年正月初六晚上,田某某为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开宋某某家,宋某某无奈带着儿子去上海,没过几日田某某跑到宋某某处将儿了强行抱走。2014年国庆节,田某某不让宋某某看儿子,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后报警处理。2015年2月22日,由于宋某某未回家过年,田某某带了八九个人到宋某某家,要求宋某某三天内回家否则将宋某某及其父母“做掉”。宋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回家,次日上午田某某与其父母及表兄带着儿子到宋某某家,将儿子强行丢在宋某某家,宋某某及其家人追到楼下,却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田某某砸坏,宋某某当即报警,此案正在处理中。2015年2月28日,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田某某离婚;婚生子抚养依法判决。宋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宋某某、田某某及婚生子的基本身份及关系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宋某某与田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田某某辩称:田某某不同意离婚。宋某某诉状上所说的不是事实。双方订婚时没有产生矛盾。过节是宋某某与其母亲产生矛盾,并非与田某某发生矛盾。儿子出生三个月时,因田某某向宋某某要儿子抚养费,宋某某让田某某向其母亲要,田某某才将儿子丢给宋某某母亲去上海打工。田某某在上海也没有将儿子强行抱走,带走儿子是经过宋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宋某某十月一日去田某某家看儿子,田某某当时不在家并不知道此事。春节我没有带八九个人去宋某某家,因为双方说好过年回来给付小孩子抚养费,但小孩子抚养费宋某某一分钱也没有拿。宋某某的车子被砸,是因为宋某某说好来接儿子去打预防针,后来没有接,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田某某便将其车子砸了。田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情况如下:宋某某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宋某某、田某某的陈述以及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宋某某与田某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宋某甲。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田某某在宋某某处陪嫁物有:美的立式空调1台、液晶彩电1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宋某某诉称田某某有家庭冷暴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宋某某主张田某某有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某某主张田某某有家庭冷暴力与其诉称的“双方在一起常为琐事发生争执”相矛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宋某某对自己的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宋某某承担不利的后果。因宋某某主张的事实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宋某某要求与田某某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宋某某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