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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海赫儿贸易有限公司与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上海赫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825弄504号511室。法定代表人:施心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壬戌,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宏,总经理。原告上海赫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赫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5元,减半收取5362.50元,由原告上海赫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