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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丁如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小燕。委托代理人陈雯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娇,公司员工。被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翠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如荣,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如荣。系被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总经理。原告王小燕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东鼎包装)、丁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雯闽、被告安邦财险委托代理人胡月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鼎包装委托代理人即被告丁如荣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燕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6183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3、病历、出院记录、CT报告单、医嘱清单、医疗费票据;4、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5、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及其13年、14年分配表、出勤表;6、南通博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7、房东陆燕收取房租金的收条、户口簿、房产权证;8、通州区公安局骑岸派出所户籍信息证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张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9、通州区霞威电动车销售部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车收据;10、通州区石港镇金正摩托车维修部发票;11、交通费票据。被告安邦财险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于保期内,其愿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医疗费用中没有相关记载、且有与事实不符的费用不予认可,对医疗费中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畴;对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均有异议。被告东鼎包装、丁如荣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公司已垫付了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9时45分,丁如荣驾驶所有人为东鼎包装的苏F×××××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四组路口地段时,该车左前部与由东向西王小燕推行的通州区230078电动自行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小燕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0467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丁如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小燕受伤后于当日送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3-6、8-11肋骨骨折,面神经麻痹。该院于2014年4月26日行:右锁骨开放复位内固定术。王小燕于2014年6月7日出院;前后在该院共用去医疗费用35852.77元,其中含救护车费用100元、伙食费72元。2014年11月22日,王小燕在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用去医疗费242元。2014年12月1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通三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3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小燕交通事故致右侧锁骨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王小燕后续治疗费用为8000元;3、王小燕需休息150日、护理期限为60日(2人护理30日、1人护理30日),营养期限为60日;4、取内固定期间需休息60日,1人护理30日,营养30日。王小燕支付鉴定费用2280元。另查明,1、苏F×××××小型越野客车在安邦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保期内;2、事故发生后,丁如荣垫付了10000元;3、王小燕受伤后,由其丈夫李洪彬护理;李洪彬系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4、王小燕系王进奎(男,1951年4月24日生)与曹金美(女,1956年10月26日生)独生女,王进奎与曹金美无收入来源。审理中,被告安邦财险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费792元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36094.77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31200元、伤残赔偿金1373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19元、车损2000元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28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畴。被告东鼎包装、丁如荣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未持异议。本院认为,1、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依法应得到赔偿。2、被告丁如荣驾驶苏F×××××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安邦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安邦财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和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向原告赔偿,超过部分由原告与被告丁如荣按责分担。3、被告安邦财险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费792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36094.77元,经本院审核,其中医疗费242元没有相应的病历记载或相应的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了住院伙食费,故医疗费用中含伙食费72元应予以剔除,医疗费用中含有救护车费用100元,属交通费用,列入交通费用一并处理,其它费用符合治伤用药,本院确认原告医疗费用为35680.77元;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8000元虽未实际发生,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进行了右锁骨开放复位内固定术,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为减少诉累,结合原告的伤情和鉴定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900元,本院结合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1000元,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鉴定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误工费为21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1200元,原告提供的13年分配表日工资为320元、14年分配表日工资为330元,能够证明原告护理误工的事实,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护理费为21300元;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3738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7280元,本院确认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0188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19元,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治疗过程,本院酌情考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车损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2280元,鉴定费用属诉讼费用,列入诉讼费中由当事人按责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小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用35680.77元、住院伙食费792元、营养费9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21300元、伤残赔偿金1373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0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70544.77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0435.82元,合计赔偿240435.82元;二、原告王小燕返还被告丁如荣垫付款10000元;综合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小燕支付230435.82元,向被告丁如荣支付1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小燕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鉴定费用228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负担456元,被告安邦财险负担2714元(被告安邦财险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 助理  张鑫书 记 员  钮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