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海波与董品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波,董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322号申请执行人董海波,居民。被执行人董品德,居民。申请执行人董海波与被执行人董品德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海波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品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海波分红款284000元及利息446240元。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爱芸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大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