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诉被告高新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高新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李燕,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高新生,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高新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