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建亮与李春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亮,李春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蒋建亮,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黎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荣,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亮与被告李春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亮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亮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锡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