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恒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恒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恒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商业街与前进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晓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恒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聊城市恒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珍审 判 员 闫 滨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