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精英中学与解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精英中学,解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精英中学,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二十里铺镇。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中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业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庄市新华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解萌。委托代理人袁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精英中学因与上诉人解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予查清并明确认定。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石家庄精英中学应为解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