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杨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珍,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61-2号申请人杨秀珍,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杨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6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康驾驶的“皖C×××××”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葛保营所有的2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康驾驶的“皖C×××××”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葛保营所有的20000元定期存单(存单号:12-09330113034614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