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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天海与商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海,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海,男。被执行人商光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赵天海同意被执行人商光华以其所有的、登记在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85万元及现在和以后应得的红利均给付申请人赵天海,用于抵顶借款本金17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63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商光华所有的、登记在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85万元及现在和以后应得的红利均给付申请人赵天海用于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