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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海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994号罪犯朱海飞,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台临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朱海飞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海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飞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