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解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解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5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457号。法定代表人张薇。委托代理人高占国、熊永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翔,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解翔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解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撤诉减半收取59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阳曙文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彩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