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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表示因与被告李某某达成离婚协议,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池若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