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刘德等十一人与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段万合,段海军,段拴有,段连锁,段全义,段有卫,段春明,段拴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段刘德,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系原告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原告段金广,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系原告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原告段育林,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系原告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原告段万合,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洛阳行政村村民。原告段海军,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原告段拴有,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段连锁,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原告段全义,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原告段有卫,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原告段春明,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原告段拴录,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富县富城镇段家庄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赵世和,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芳,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富县人民政府,住址富县正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锋,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等十一人诉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富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等十一人公布了其申请的相关信息内容。现原告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等十一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等十一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刘德、段金广、段育林、段万合、段海军、段拴有、段连锁、段全义、段有卫、段春明、段拴录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霍雨枫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薛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