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黄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6-2号原告吴晓东。委托代理人刘明,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辉。本院审理原告吴晓东与被告黄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明辉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账户下的执行案款人民币224597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被告财产不能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明辉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账户下的执行案款人民币2245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人民陪审员 林海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