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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行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4)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440号。法定代表人:张涛,局长。被执行人: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声望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上道沟村。法定代表人:贾方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以被执行人新声望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为由,认为被执行人新声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市中人社监罚字(2014)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区人社局缴纳,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作出的市中人社监罚字(2014)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新声望公司。另查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向被执行人新声望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作出的市中人社监罚字(2014)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新声望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市中人社监罚字(2014)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