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亮与金晓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亮,金晓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芹委托代理人李清华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上诉人侯亮因与被上诉人金晓芹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亮又以与被上诉人金晓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理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侯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侯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