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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兴兰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楚乔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兰,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楚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兰。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楚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楚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