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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亚亮与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亮,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杨亚亮。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坤月(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8号1-5楼。法定代表人杨福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亚亮与被告武汉天怡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亚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杨亚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