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祖明与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明,蔡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黄祖明,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梁小凤、黄福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蔡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祖明诉被告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祖明委托代理人梁小凤、黄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祖明诉称:原告黄祖明于2012年6月19日借给被告蔡泉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012年11月15日,被告蔡泉向原告黄祖明偿还款项1000000元(包括725000元的本金及275000元的利息),尚欠275000元。2014年9月27日,原告黄祖明、被告蔡泉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日内被告蔡泉向原告黄祖明偿还款项275000元。然而,被告蔡泉至今却迟迟未偿还借款。被告蔡泉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黄祖明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黄祖明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蔡泉立即返还原告黄祖明借款275000元;2.被告蔡泉承担原告黄祖明律师费1500元;3.被告蔡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黄祖明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还款协议书;2.律师费发票。被告蔡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黄祖明所举证还款协议书等系原件(经核对已退回),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黄祖明与蔡泉为朋友关系。黄祖明称蔡泉于2012年6月19日以承建奥园工地资金不足为由向黄祖明借款1000000元,并写下借款约定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奥园金域花园项目部柯亚成、蔡泉在黄祖明处借到现金1000000元,借款时间为1个月内,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每月1日前支付劳务配合费60000元,并由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奥园金域花园项目部作担保,到期未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按每月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蔡泉及柯亚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上指模。由于黄祖明与他人王宗平有业务往来,故黄祖明委托王宗平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蔡泉,后蔡泉于2012年11月15日向黄祖明偿还了1000000元,该款由蔡泉转入王宗平账号,由王宗平代黄祖明收取。2014年9月27日,黄祖明、蔡泉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2012年6月19日,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奥园金域花园项目部柯亚成、蔡泉向黄祖明借款1000000元,借款履行地为中山市沙溪镇,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012年11月15日,蔡泉向黄祖明偿还了1000000元(包含利息及部分本金),尚欠275000元未偿还,现双方约定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日内,蔡泉向黄祖明偿还剩余欠款275000元,逾期未偿还,黄祖明有权向协议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祖明、蔡泉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按上指模。后蔡泉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经黄祖明向蔡泉追讨无果,为此,黄祖明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另查:黄祖明称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认为:蔡泉向黄祖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蔡泉在还款协议书签名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蔡泉拖欠黄祖明借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黄祖明要求蔡泉承担律师费1500元问题,因该律师费并无约定,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黄祖明要求蔡泉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蔡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祖明清偿借款27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原告黄祖明已预交2724元),由原告黄祖明负担15元,被告蔡泉负担270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黄祖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欧晓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