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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与王志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王志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刘东村。法定代表人刘广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业,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世恒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要忻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