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明炎、杨蓉申请执行肖光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炎,杨蓉,肖光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肖明炎,男,生于1925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杨蓉,女,生于1925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肖光钰,男,生于1953年4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纳溪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肖光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光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肖光钰在纳溪信用联社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也仲审判员 黄 荣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