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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家宏、孙实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家宏,孙实霞,何彩江,李传青,何代伍,徐映红,何家高,黄眼莲,胡善可,王燕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智,该公司高河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宏,农民。被告:孙实霞,农民。被告:何彩江,农民。被告:李传青,农民。被告:何代伍,农民。被告:徐映红,农民。被告:何家高,农民。被告:黄眼莲,农民。被告:胡善可,城镇居民。被告:王燕萍,城镇居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家宏、孙实霞、何彩江、李传青、何代伍、徐映红、何家高、黄眼莲、胡善可、王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何家宏、孙实霞、何彩江、李传青、何家高、黄眼莲外出,通讯地址不明,致使诉讼文书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何家宏、孙实霞、何彩江、李传青、何家高、黄眼莲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