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夏丹与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丹,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夏丹。被执行人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魏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劳人仲裁字(2014)4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武汉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17×××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