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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丽娟与李云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娟,李云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郑丽娟,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夷山市。被告李云杰,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原告郑丽娟与被告李云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敬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娟、被告李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娟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李云杰离婚时签署补偿原告的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支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庭审中,将违约金诉请变更为1500元。被告李云杰辩称,对欠款30000元无异议,系离婚后补偿给原告交房租的款项,但违约金不同意支付,且其现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只能每月支付2000元—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3份,证据1系欠条,证明被告欠款30000元,如果没有支付应当加付百分之十违约金的事实;证据2系离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证据3系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有被告本人的签字和捺印,证据2系民政部门依职权出具,且被告对该3份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该3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证据及庭审记录,可以证明下列事实:原告郑丽娟与被告李云杰于2014年10月28日在武夷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等达成了协议。被告在与原告协议离婚过程中,还同意离婚后为原告支付半年的房租,并于离婚的前一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李云杰欠郑丽娟30000元(叁万圆整),在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贰零壹肆年壹月拾伍日),若未还清违约金按10%,百分之十计算(违约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若未归还也可拿李云杰名下的闽H031**牌号比亚迪款汽车做为偿还物),欠款人:李云杰,2014年10月27日”。由于被告未能按承诺的期限支付款项,故而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债务系原、被告协议离婚过程中,被告承诺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现被告未按承诺支付,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不妥,变更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在离婚协议之外另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了欠款数额及违约责任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照此执行,现被告未依约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丽娟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二项合计3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第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