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虞华鹏与周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虞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时不想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