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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潘庄工业园区盛达兴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潘庄工业园区盛达兴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拱月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潘庄工业园区盛达兴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振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潘庄工业园区盛达兴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齐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