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贤富与张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富,张楚,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565-2号原告:谢贤富,住广汉市。委托代理人:黄蓉,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楚,住什邡市。被告:李娟,住彭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富诉被告张楚、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提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楚、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贤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贤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谢贤富负担。审判员 支胜照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