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秀云诉杨平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云,杨X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云,女,194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审原告陈X云与原审被告杨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前由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陈X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云、被上诉人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云一审诉称:2007年4月2日陈X云与杨X父亲杨X友再婚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6月24日杨X友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11年11月23日杨宗友立下遗嘱:“杨X友病故丧葬费由原告主持,费用由陈X云支配,剩余的丧葬费归陈X云所有。”按2013年辽宁省丧葬费标准21,251.50元,按照这一规定标准,杨X友去世后,保险公司给付46,170元,减去21,251.50元,余款24,918.50元,杨X应当给付陈X云,而没有给付,要求判决杨X给付24,918.50元,诉讼费用由杨X负担。被告杨X一审辩称:不同意陈X云的诉讼请求,我父亲病世后,陈X云没有料理父亲的丧葬,父亲由我安葬的,所支付费用47,800余元,父亲丧葬事宜办完后,我将所支出费用告诉了陈秀云,她没有说什么。安葬父亲费用支出有帐本,可以由其审核。我认为丧葬费不能作出遗嘱遗产,他不是父亲生前遗产,是父亲死亡后单位给付安葬死者伤丧费用,不能以遗嘱处分该项财产,请求驳回陈X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X云与杨X父亲杨X友于2007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4年6月26日杨X友病逝,由其子杨X处理了其丧事,其称支付父亲丧葬费用47,800元,陈X云称告诉我支付37,000元。杨X友劳动保险单位在杨X友死后,于2014年9月5日给付一个月工资款1,853元、丧葬费等44,317元,合计46,170元,由杨X领取,并称全部用于安葬其父亲丧葬费用。陈X云在诉讼中提供一份遗嘱,内容:“我叫杨忠友,前妻已故多年,我一个人生活很不方便,2005年又续娶了陈X云为妻,陈氏X云与我结婚后,对我照顾非常周到。因此我决定将来我病故时丧葬由妻子陈X云主持,丧葬费由陈X云支配,剩余的丧葬费归妻子陈X云所有。立遗嘱人:杨忠友,证人:何X霞,2011年11月23日立”。庭审时,经询问陈X云称杨丽霞为其外甥女。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在死亡前,用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权益。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丧葬费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丧葬费不是遗产,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对死亡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杨X友生前立遗嘱处理丧葬费遗嘱无效。杨X将丧葬费合理的支付其父杨宗友丧事费用,陈秀云请求分割无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X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应收取部分由陈X云负担。宣判后,陈X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X云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杨忠友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按遗嘱约定,剩余丧葬费由陈X云支配。被上诉人承认发送其父共花了37000元,所以余款应归上诉人。对一个月工资1853元,属生活费,应归上诉人所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X二审答辩认为:我父亲于2014年6月24日病逝,所有的丧葬费都是我垫付的,事先已与上诉人协商好用丧葬费发送我父亲,所以我父亲的丧葬费应该归我,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丧葬费是用于死者丧葬的费用,不属于遗产。杨忠友生前书写的遗嘱对丧葬费进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有效遗嘱。鉴于杨忠友的所有丧葬事宜均由被上诉人杨X操办,所花费用已超过领取的丧葬费数额,并未有剩余。故上诉人称剩余丧葬费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由上诉人陈X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都 伟审 判 员 戴慧琦代理审判员 徐莲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