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肖尚秀申请执行张致祥关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尚秀,张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肖尚秀,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致祥。本院在执行肖尚秀申请执行张致祥关于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的小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尚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