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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长松与樊振华、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松,樊振华,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郭长松。被执行人樊振华。被执行人姬建军。郭长松与樊振华、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樊振华、姬建军银行存款或收入1315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樊振华、姬建军自2015年4月1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