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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尚红侠与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侠,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尚红侠,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祖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守虎,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红侠诉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尚红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尚红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红侠承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