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唐波与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佳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佳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唐波。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427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孝,董事长。被告烟台市佳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曲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波与被告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佳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