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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7月31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信仰习练法轮功,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于2008年7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向临蔡乡政府上班的刘某传播法轮功书籍、《神韵》光盘、MP3等法轮功资料。向城关镇苏马庄孙庄村民张某传播《神韵》光盘、法轮功练功碟、卡片、小册子等法轮功资料。被告人辩称:我2009年就不练法轮功了,我给刘某的光盘只有10几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信仰习练法轮功,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于2008年7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向临蔡乡政府上班的刘某传播法轮功书籍、《神韵》光盘、MP3等法轮功资料。向城关镇苏马庄孙庄村民张某传播《神韵》光盘、法轮功练功碟、卡片、小册子等法轮功资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我是从2000年开始习练法轮功的。今天我的办公室搜出的法轮功小册子183本、法轮功宣传单页536张、法轮功书籍6本、MP3两个、明慧周报62本、法轮功护身符113个、法轮功光碟144张、法轮功卡片173张、打印纸2包、法轮功资料手抄本12本(共计47张)。全部都是王某送过我的。他从一开始接触他就给我送资料了,这些资料都是他陆陆续续给我送来的。一般一个月送两次,少的时候两三份,多的时候几十份。他给我送资料的目的是让我看,练功,向别人散发这些资料。他给我的有宣传页,还有小红包,让我把单页装进红包里向外散发,还给的有法轮功护身符,也是让散发给别人的。我就散发出去了一部分装有宣传单页的小红包,护身符没有往外散发。我把这些小红包在上下班的路上扔在柏油路边上了。我是2010年5月份散发的,散发估计有5、6个吧。我接触王某之外,还接触过一个妇女(我不认认识)。是今年五月份王某领她去临蔡乡政府找的我。她给我一部手机,说是能发法轮功信息,给我要了200元钱。你们从临蔡乡政府的办公室里搜出的“从零开始建立资料点”的小册子是王某给我的。让我学习上网,利用乡政府的电脑和打印机建立资料点。MP3也是王某给我的。里面是法轮功的资料。这些MP3里的法轮功资料都是王某弄的,他拿走以后拷贝好资料,再送资料的时候给我送回来。(2)证人张某证言,2012年上半年有一天有一个老头,叫王某。他劝我我才开始练的。我们偶尔电话联系,王某一星期前还给我送过八张法轮功神韵光盘。我信仰习练法轮功有十几年啦!那时候国家还没有取缔法轮功,后来国家不让练了,我就不练啦!2011年、2012年的时候又开始练习了一段时间,2013年去公安机关自首后就再也没有习练过。我和王某认识的有十来年啦!具体是哪一年也记不清啦!那时候他在我们庄卖西瓜的时候认识的。他信仰习练法轮功。初认识他的时候,他向我讲过法轮功的事情,2012年左右的时候他劝我让我继续信仰习练法轮功,不要放弃,跟上“正法”道路,我就又开始信仰习练了法轮功。中间他也给了我几次法轮功宣传品。他给我过三四张法轮功小卡片,一本法轮功小册子,具体什么名字记不清啦!一本《洪吟》,二个法轮功护身符挂坠,一张法轮功练功碟子,还有四盘八张法轮功《神韵》碟子,一盘是两张。小卡片、小册子、法轮功挂坠和《洪吟》给我的有三四年啦!具体哪个是哪一年给的我也记不清啦!法轮功练功碟子应该是2012年左右的时候给的;八张《神韵》碟子是2013年上半年给的,我记得是刚过年有二个多月。他没有来我家里给我送过法轮功宣传品,他卸车给人家干活我也卸车给人家干活,都是在我们庄附近卸车的时候碰到时他给我的。我就知道王某,其他信仰习练法轮功的我不知道。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是1996年开始信仰习练的法轮功;平时也就是练练法轮功五套功法,听听法轮功音乐,看看法轮功碟子。我感觉法轮功很好,教人不打人不骂人,遇事不要生气;最主要的是练习法轮功可以强生健体,不得病,不害病,有××练练也就好啦!我和张某之间我们以前互相宣扬过法轮功的事情,也就是在一块谈论谈论法轮功;两年前我和张某在北关三角花园附近一块干活时,我给了她一张法轮功练功碟;2013年刚过二月会那一段时间,我和张某在孙庄一块卸车干活的时候,我给了她八张法轮功《神韵》光碟。我给张某的练功碟是我在老电视台向西路北里捡的,我在那一片转着玩,发现了没有舍得丢,就捡回来给她啦!八张《神韵》光碟是我和我孙子在太昊陵东边游乐场玩时,人家放在路边车子里的,有的人发现了就丢掉啦!我都捡起来啦!一共八张,后来给的张某。2010年也就是五六月份的时候,我带着朱老婆给我介绍的那个老婆一块去找刘某,见面的地点是刘某上班的地方临蔡乡政府,五点多到的地方,七点多走的;我带着那个老婆见到刘某之后就开始教他电脑知识,我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内容,但都是一些和法轮功有关的;后来那个老婆又给刘某一部可以发法轮功信息的手机,我们在一块说了一些法轮功的事情之后就回来啦!2010年在教刘某学习电脑之后有一个月左右,我在北关铁道沿给了刘某20多张法轮功《神韵》光碟;那20多张光盘是我在朱老婆那里拿的。我不知道个子不高的老婆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是哪里的,朱老婆不让问不让打听。我就给过张某一张法轮功练功碟还有八张法轮功《神韵》光盘。在2010年在北关铁道沿就给过刘某二十多张法轮功《神韵》光盘。领着那个老婆教刘某学习电脑那一次,其它没有去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传播法轮功资料,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2009年就不练法轮功了,我给刘某的光盘只有10多张,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