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2-7,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委托代理人:胡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义春,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