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莫军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莫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梁某在本市XX区XX街,利用其经营的“中国联通富康通讯专营店”以人民币1元1部的价格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取利益。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梁某向杨某复制、贩卖淫秽影片12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同日21时许,民警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梁某,并在店内缴获存有淫秽影片的电脑1台(内含视频文件1863个,经鉴定,属淫秽性质的1794个,属色情性质的60部,其他性质的9部)及供客人挑选淫秽影片的下载目录1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实际获利非常小、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牟利,在其位于本市XX区XX街“中国联通富康通讯专营店”,利用其电脑主机内存存储大量��秽视频,并提供淫秽视频目录本供客户选择购买,以每下载一个视频收费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服务。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梁某在上述地址向杨某复制、贩卖视频12个(经鉴定,均属于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同日21时许,民警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梁某并缴获存有淫秽视频的电脑1台(内含视频文件1863个,经鉴定,属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1794个,属色情性质的视频文件60个,其他性质的视频文件9个)、涉黄视频目录1本等物品。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牟���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854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目录1本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琦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徐凡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戴凡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