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利忠诉崔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崔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