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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利忠诉崔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崔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