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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方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