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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与陈告、许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陈浩,许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水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桂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述宝,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浩,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卫,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上诉人北科水务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科水务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科水务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