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余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