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建方与徐红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方。被执行人徐红松。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红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徐红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方在发现被执行人徐红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