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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环境保护局和杜政艳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环境保护局,杜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于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守鑫,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政艳,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政艳不履行宝环罚决字(2014)第0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环罚决字(2014)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审 判 长  马业成审 判 员  李宪文人民陪审员  毕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