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方、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国方,刘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金初字第269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万国方,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凤英,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方、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